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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法及「全聯會」章程規定,全聯會係由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所組成,其組織架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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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聯會」之最高機構,負責修訂章程及律師倫理規範,選舉及罷免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理事、候補理事及監事、候補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自全國律師選出。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每年召開一次。目前是由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十六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所屬律師之人數,按比例選出代表,共同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會員人數未滿50人之公會,應選出會員代表3人;滿50人以上之公會,每增加50人,得增選會員代表1人,最高以15人為限。(目前全聯會之會員代表總額為14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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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事35人組成。理事會秉承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章程之規定,執行全聯會一切會務。理事會就理事中選出常務理事11人,再就常務理事推選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長對外代表全聯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另選出候補理事11人,於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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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監事11人,負責監督全聯會一切事務。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3人,並由其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處理日常監事事務。另選出候補監事3人,於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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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設有30個委員會,包括律師倫理、人權保護、司法革新、憲政改革研究、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規、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裁判實務、非訟程序、財經法、消費者保護法、環境法、智慧財產權、社會法、法規整理、勞資關係、國際事務、中國大陸事務、國會聯繫、律師權益維護及業務發展、平民法律扶助指導、地方公會聯繫、編輯、福利、婦幼問題研究、二二八司法公義金管理、圖書資訊、行政訴訟實務等委員會,另設律師研習所其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長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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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秘書長 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主任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承理事長指示處理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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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為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全國性聯合組織,為提高律師地位與協助司法改革,有極多的工作與施展空間,尤其政府正在推行憲政改革,由具有法學基礎的律師所組成的全聯會,更可發揮所長,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就具體工作而言,對內方面,加強職業倫理及實施律師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對外方面,積極參與法律之增訂修改,並監督司法革新與憲政改革。深切期盼,因全聯會的有效運作,而能積極提高全國律師的地位,並配合律師本身之砥礪奮發,團結努力,克盡職責,必能發揮律師的社會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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