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 |
每期截稿日為每月月底五天前。 |
二、 |
手寫稿之字跡務必工整;為求校稿之便利,請作者提供磁片或電子檔案。 |
三、 |
本刊各專欄均歡迎投稿及提供資料,學者專家來稿請附學、經歷及現職基本資料及聯絡地址電話。 |
四、 |
請作者切勿一稿兩投。但如為研(座)討會內之特定人士閱覽之文章不在此限。 |
五、 |
文稿如有引用其他著作者,請註明其出處,並提供註釋。 |
六、 |
本刊為公會刊物,常態性設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屬性之專 欄,關於該專欄之文件或文章,由秘書長會知會訊委員會主任委員刊登,不計稿酬。 |
七、 |
所有稿件均應依審稿辦法處理。 |
八、 |
本刊審稿委員得提供修稿建議,如作者拒絕者,應特別註明。 |
九、 |
為感謝作者熱心支持本刊,除第六條規定外,凡經審稿通過之文稿,當酌致稿酬如下:
(1) |
本刊稿酬每一字新台幣壹元,外文稿酬另議。 |
(2) |
凡超過壹萬貳仟字之稿件,壹萬貳仟字以上部份,每字新台幣0.5元。 |
(3) |
每篇稿件給付稿酬上限為新台幣壹萬伍千元。 |
(4) |
翻譯之文稿,每字新台幣0.5元。 |
(5) |
未具原創性,而係引用其他學術文獻及法案等之附件者,除有例外,否則不列入稿酬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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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稿約經會訊委員會修正通過後自2006年3月15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