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3月27日「律師在洗錢防制法下之義務、風險與商機」研討會
全國律師聯合會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於115年3月27日假全國律師聯合會會議室舉辦「律師在洗錢防制法下之義務、風險與商機」研討會,聚焦於律師執業於洗錢防制法制下所面臨之通報義務、刑事風險及實務因應策略,邀集各界專家進行深度探討,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本次研討會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李玲玲理事長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彥良副主委分別致詞揭開序幕,強調洗錢防制已成為全球金融監理與專業服務領域的核心議題,律師作為法律專業服務提供者,在防制洗錢體系中扮演日益關鍵的角色。



研討會首場專題演講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羅韋淵(士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主講「全球洗錢防制趨勢與台灣接軌動向」。羅執行秘書詳細介紹FATF最新評鑑動向及國際法規發展趨勢,包括2024年NRA(國家風險評估報告)將未參與前置犯罪的專業人士創設複雜的公司架購或信託等來協助犯罪者隱匿或移轉不法所得等態樣列入國家風險,並籲請律師能注意要依法進行洗錢防制之通報義務,包括可疑交易申報(STR)之實務操作要領,提醒下一輪的APG相互評鑑即可能要求與律師事務所對談,測試其對洗錢風險的理解程度。
第二場專題演講由全律會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顧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江榮倫資深執行副總經理主講「新興科技對洗錢防制的挑戰」。江副總經理就防洗錢、防資恐及防武器擴散等面向,深入剖析律師可能涉及之配合通報義務,尤其著重於虛擬貨幣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衍生之洗錢風險,並探討人工智慧(AI)在反洗錢領域之雙面應用,提醒律師在盡職調查與合規實務上應及時因應新興科技帶來的挑戰。
第三場專題演講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許恒達教授主講「律師執業實務中的洗錢防制風險與商機」。許教授從德國法比較法的角度,深入評析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指出現行條文存在立法上之疏漏,依其文義解釋,律師收取委任報酬之行為有高度可能性被評價為構成收受洗錢罪,對律師正常執業活動及被告正當辯護權的行使都可能造成嚴重威脅,建議可以借鏡德國法制,只有在律師有直接故意所收酬金為源自犯罪所得時,且有積極一項透過收受犯罪所得而干擾司法偵查及執行全能的辯護人才該當犯罪,呼籲立法者應正視此一立法缺失並儘速研議修正。
研討會綜合座談由全律會洗錢及資恐防制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瑞彬律師主持,洗防辦羅韋淵執行秘書、許恒達教授、及甘露法律事務所蔡宇峰律師與談。討論核心聚焦於律師收取委任報酬時之查證義務,亦即律師應如何合理確認委任報酬之資金來源,以避免涉犯洗錢防制法收受洗錢罪之風險。與會專家雖對義務範圍未有共識,然均同意鑒於律師執業態樣多元、個案情節各異,律師應從個案具體情境加以辨識,例如:客戶要求以門羅幣等無法追蹤之虛擬貨幣支付報酬、要求律師開設隱藏式冷錢包收受款項等情形,均可作為判斷交易可疑性之重要指標,律師遇此等情形時應提高警覺,審慎評估是否受任或申報可疑交易。蔡宇峰律師另從美國法之比較觀點切入,建議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或許可考量增訂「意圖」要件,以合理限縮構成要件之適用範圍,避免律師正當收費行為遭不當入罪。
本次研討會揭示了律師在洗錢防制法制下所面臨之多重挑戰:一方面須配合國家洗錢防制政策,善盡通報義務與客戶審查責任;另一方面則須面對現行法律構成要件不夠明確所帶來之刑事風險。與會專家一致呼籲主管機關及立法者應正視此一問題,研議修法或做出合理解釋,以明確劃定律師合法執業之安全界線,兼顧洗錢防制目標與律師專業自主空間之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