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
本會於115年1月8日和司法院、法務部共同主辦,國家圖書館協辦「第81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本次以「觀護制度」為探討主題。
本會負責第三場次「律師輔佐人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角色」,邀請本會蔡順雄副理事長主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李諭奇律師報告、國立台灣大學謝煜偉教授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艾倫律師與談,活動圓滿成功。
本會李玲玲理事長開幕致詞全文如下:
重回光明的第一道曙光-觀護制度
今年的主題是剛硬的司法體制裡,最柔軟的一塊-觀護制度的探討。觀護制度是以監督輔導的方式,讓行為偏差的個案,在經過矯治之後,能重返社會並且穩定的產生貢獻。法治國的精神裡,所有處罰的最終目的,都不是希望讓行為人感到痛苦,而是希望能讓偏差行為消失,能回歸正軌,再度貢獻社會。就像是一籃新鮮的果實,不小心滾出去幾顆,如果能被即時的撿回來,清洗乾淨,並且找到合適的位置放回籃子裏,希望不會再掉出來。
我們都知道,社會上的偏差行為,經常源自於家庭,發展於學校,顯現於社會,這是很多的層面交互作用造成的。當然,並不是說有過不幸的經歷,就有偏差的理由,但是如果沒辦法認知究竟什麼是正確,那在行為人的理解裡,自然就無法感受到自己的偏差。現代社會資訊發達,所謂正確的價值觀不難透過種種的管道傳播,但是要將這些價值觀形成內心的確信,就需要生活經驗的落實。
當一個弱小的未成年人,在家被家暴、在學校被霸凌、在社會上被侵害時,他將會形成如何的人生觀?他會希望自己成為什麼樣的人?如果他感受到,侵害他人可以證明自己是強者,雖然要付出代價,但是可以得到無與倫比的自我肯定,別人都怕法律,只有他最勇敢不怕。在接受制裁的過程,他卻當成自我實現的訓練;被社會唾棄時,他告訴自己要有被討厭的勇氣。在這種認知下,一個可能原本充滿勇氣與韌性的人才,反而成了社會的痛點。每一個會觸碰法律底線的人都是容許自己進行了魔鬼的交易,並且相信這筆交易是划算的。整個司法制度如果能夠協助讓他們感受到這場交易其實是吃了大虧,他們就不會再次光顧了。而行為人在接受制裁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很多想法的轉折,觀護人就是站在這個轉折的最前線,一方面扮演同伴的角色,提供善意的陪伴及資源,輔導行為人相信社會期待一個新的他的回歸;觀護人另方面扮演監督者,提醒行為人犯罪的代價,同時要避免引發行為人反感,所以不但要軟硬兼施,要在剛柔之間運用智慧去拿捏,同時還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這份專業著實令人敬佩。
觀護人的專業對社會有重要的功用,但是在司法體系卻是相對少被鎂光燈聚焦的,可謂是默默付出的一群人。但是這份默默付出,也默默成為沈重的負擔。以民國113年為例,法務部統計數據顯示有2萬7千多位受保護管束人,截至該年年底仍未結案,要由不到257名觀護人共同負責,一名觀護人必須負責超過1百多名個案。相較於德國每位觀護人只需負責約60名個案,日本每位觀護人負責約40名個案,我們觀護人工作量明顯較高,觀護人還得負責反賄選宣導以及修復式司法等,因此也有個說法是說現在去地檢署比去大醫院看診還要更難排。所以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制度的合理性跟永續性,才能成為觀護人很好的後盾。
我國的觀護制度,在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前,均屬司法行政部。審檢分隸後,少年觀護業務(也就是少年調查保護業務)連同法院歸司法院管轄;而法務部則是在各地方檢察署設置觀護人,辦理成人觀護業務。我國現行觀護制度為少年、成年二元體制,並將少年調查保護官配置於地方法院,觀護人配置於地方檢察署,雖然可以各司其事,但因隸屬於司法與法務二個不同體系,在實務運作上偶有爭議。之前有新聞報導提到,有希望院檢觀護一元化,因為檢方觀護人力嚴重不足,除了定期約談被告外,還得到家或職場訪視、進行法治教育,甚至就業媒合,幾乎每個人都過勞,所以希望院檢觀護一元化;不過,院方則有不同意見,認為少年犯和成年犯的心理狀態不同,在少年法庭審理的少年,院方主要是採取保護措施,且會進行審前家庭調查,但成年犯在檢方僅有判刑後之監督,法理不同,並且院、檢對於觀護人各別養成的考訓都不同,不宜整合為一元。
觀護制度是要採取「雙軌制」或「一元化」,也就是今天研討會的主題。兩種主張各有立場,主張一元制的想法認為,職司審判的法官,與主要辦理偵查、執行的檢察官,跟觀護的角色顯然不同,由院、檢督導觀護業務,在角色上或許可能產生衝突,造成業務執行上的困擾。而且院、檢雙方在推展觀護業務上,也可能形成資源的重複,以及社會的混淆,像是「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是以推展少年觀護業務為主,而「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則是以推展成年觀護業務為主,一般人民很難辨識。還有從觀護人的升遷管道來說,目前觀護人的最佳出路只到調查保護室主任或主任觀護人,也會影響工作士氣。再者,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都是以防止再犯為目的,雖然有年齡上的差距,但業務性質及目標相同,應予一元化。因此也有一種主張,認為考量觀護業務是犯罪矯治的工作,跟司法審判業務性質不同,跟偵查與刑的執行的檢察業務性質也不一樣,因此應該可以獨立於法院及檢察署之外,另外設立專責的觀護機關,像是在中央成立「觀護署」,便利調度觀護人力、有助長期追蹤行為人,降低斷鏈;也讓觀護人的升遷管道更加暢通。另外,也可納入更生保護事務,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復歸社會。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方向。畢竟觀護工作是矯正人性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資源應該予以最好的整合,才能為司法處遇帶來最大的利基。
最後,談談「律師輔佐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角色」。隨著少年司法保障意識的提升,「律師輔佐人」制度愈來愈受到重視。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不只是法律辯護人,更是陪伴者、溝通者也是權益守門人。我們都曾經年輕,也了解所謂年少輕狂的階段有多麼勇敢又懦弱,因此律師的存在,是希望讓少年在面對錯誤的過程中明白,這條路雖然可怕,但他沒有被嫌棄,會有人一路陪他面對到底、讓他發著抖走完程序,並且不想再重來。少年在面對司法程序時,往往因年齡、成熟度與理解力的限制,常常難以充分表達自身意見,所以律師可以協助少年發聲,確保少年意見被聽見,避免程序失衡,讓少年負起恰如其分的責任,相信這對少年正義感的形塑會有很大的幫助。在保護事件中,律師若能以同理與尊重的態度介入,不僅提供少年與家人法律諮詢,也能成為穩定關係中的一環。在這過程中,律師並非單打獨鬥,而是與調查保護官、社工、心理師等共同合作。所以律師輔佐人制度,並不只是程序保障的象徵,更是陪伴少年走向復歸的重要力量。只要我們共同努力,少年司法將不再只是「一場官司」,而是「重塑生命」的過程。
最後,在這裡向專業的觀護人及調查保護官獻上滿滿的敬意,敬佩他們用最熱的心溫暖最冷的角落,撐起社會第一線的保護網;也期望輔佐律師們的陪伴能帶給少年新的人生視野,成為他們的美好確信。最後 祝福研討會圓滿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