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維護民眾權益,本會呼籲審慎處理

2023.12.10

護民眾權益,本會呼籲審慎處理

 

近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起訴被告張某涉犯109115日修正前律師法(下稱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臺中地院認為被告張某係納入蕭姓律師之恆揚法律事務所組織體系內,且部分起訴事實所辦理者為非訟事務,也未對被害人宣稱其為律師,故不該當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要件。

 

本會首先對臺中地檢署就張某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行為予以起訴,維護民眾受有證照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權益,表達敬意。而臺中地院本於罪刑法定原則而為無罪判決,本會雖予以尊重,但張某就相同之行為前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620號刑事判決以違犯109年修正前律師法(下稱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規定而為有罪之認定,並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維持有罪認定在案。故張某一再違犯修正前律師法第48條,且張某與蕭姓律師合作另行開設事務所,似有修正前律師法第50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不宜輕縱。

 

另外,蕭姓律師恐有另有違反修正前律師法第21條第1項,於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以及違反111年修正前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第2項規定,將律師證書等提供給他人使用,本會將函請臺中律師公會協助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