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5日「屋頂型太陽光電的發展與財產權的衝突–以德國法為例」座談會

2023.08.05

本會能源法制委員會、環境法委員會與國立臺北大學,共同於202385日(週六)上午9:00-12:00舉辦「屋頂型太陽光電的發展與財產權的衝突以德國法為例」座談會,會中邀請德國呂訥堡大學Prof. Thomas Schomerus擔任主講人,並由陳春生前大法官主持、尤美女理事長引言,中興大學法律系陳信安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李東穎助理教授,及瀛寰法律事務所黃俊凱合夥律師擔任與談人。Prof. Thomas Schomerus教授為德國著名公法學者,並專精於環境法及能源法領域,目前並擔任聯合國「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遵約委員會的委員,於國際間享有極高的學術地位,於教授訪台期間能撥出時間與本會進行交流,甚為難得。


立法院於20235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2條之1規定。本次修法,參考德國柏林眾議院於2021617日通過之「柏林太陽能法」,該法規定自202311日起,除有特定情形外,凡是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新建築及進行屋頂翻修之既有建築,應各別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或淨面積30%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我國推動太陽能光電多年之實務狀況,屋頂型太陽光電涉及之爭議相對單純,但我國都會區之住宅型態,主要獨棟建築、複數產權之公寓及集合式住宅等三種情形,以人口密集度高的臺北市為例,住宅型態多半為公寓及大廈,對於屋頂的使用,由於涉及全部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對於屋頂型太陽光電的發展帶來不少阻礙。因此,本次修法應有助於解決以往住宅推動屋頂太陽光電遭遇之困難。然而,建築物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同意、既有建物之逃生路線規畫是否受影響,加上我國都會地區頂樓違章加蓋情形嚴重,於屋頂改建時,本次修法是否已依我國具體狀況衡酌其可行性,實有賴各主管機關於妥適訂定各項標準,且對於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應如何保障,仍有待研議。


柏林太陽能法於202311日施行之後,有許多值得我國參考之處,座談會中,Prof. Thomas Schomerus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基本法第20a條關於「國家亦應對於未來世代負責,於合乎憲法秩序之範圍內,以立法、及依法律及法令之規定以行政及司法,保障自然生命基礎。」的人民憲法上的權利談起,也談到到德國各邦、美國加州在屋頂太陽能光電的立法努力、電力市場自由化對於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性;但對於立法課予人民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對於財產權之侵害,也應該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始能建立其正當性。不過,據Schomerus教授表示,德國柏林的新法規定,對於造成財產權的影響,至今也沒有實際的訴訟案例,但行政機關如果能預先規劃相關細節,或是透過財政補貼、能源合作社等方式推展,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衝擊,應該可以降低。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12條之1,雖然立法上與世界主要國家之時間接近,但相關行政規則仍未出爐;我國主管機關於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時,如能參考Prof. Thomas Schomerus提到的德國經驗及思維,對於如何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目標,相信會有極大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