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律師公會吳理事長遭攻擊事件之本會因應及相關經過

2026.03.20

針對臺中律師公會吳理事長遭攻擊事件,本會謹整理事件經過如下:

一、115年3月17日下午,吳理事長在臺中地方法院遭受攻擊。

二、115年3月17日晚間

(一)本會及16個地方律師公會於當日晚間發表聯合聲明,譴責暴力行為,並呼籲司法院、各級法院與所有政府機關應遵循《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之相關規定,尊重與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安全與權益,即刻落實具體的維安配套措施。聲明全文連結:https://www.twba.org.tw/news/76eca9b9-a813-4bc9-927b-b06e2f1217cc

(二)臺中地方法院發表聲明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1510783-f1a5e-1.html

 三、115年3月18日上午

(一)司法院發表聲明,承諾研議就安全措施與執法標準訂定明確之「法院安全指引」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1511007-ac96e-1.html

(二)本會再次發表聲明,要求臺中地方法院更正聲明內容,確實還原現場情形,並正視己身責任。復於上午11時40分,號召會員於司法院大門召開記者會。

聲明全文及本會理事長記者會發言內容如下附件。

四、115年3月18日下午

本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拜會司法院,司法院由代理院長、秘書長及相關廳處首長代表。

本會除再次表示律師人身安全之重要性外,亦強調本件涉及司法尊嚴。

司法院表示於事發後有立即召開首長會議,了解法院安全確實重要,會確實檢討院內維安,並要求各法院院長重視安全。也會與法務部溝通,使檢察官在蒞庭時見有涉犯刑事行為應共同處理。 

五、115年3月19日

法務部已與本會聯繫,準備於近期召開相關因應會議。

六、113年3月20日

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羈押被告。

新聞稿連結: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30/657577/1381208/post

七 、115年3月20日

經參考醫療法、社工師法及刑法之條文內容與架構,本會將函請法務部、立法院三黨團提出「律師法第20條之1、第131條之1」修正草案。

律師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

「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及當事人受法律協助之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律師業務之執行。

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律師執行職務之場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律師執行職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律師法第131條之1修正草案:

「對於律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二圖 115年3月18日上午11時40分本會於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


(上圖 115年3月18日下午本會與臺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律師公會理事長拜會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