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本會戮力落實律師證人訪談規範,歷來努力不容惡意抹滅

2023.06.07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訪談證人,是律師為履行其保障當事人權利之職責所必要,也是律師協助法庭發現真實之正當職權行使,現行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因此就律師訪談證人訂有規範。日前有部分法界人士發表聲明稱「律師接觸證人」法律規範闕漏不足,致實務運作混亂、律師自律幾近淪喪、又稱律師團體反對司法院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預告版」第141條至第153條草案,致相關規範迄今不明、玩法弄權云云,該聲明不僅疏未注意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明文規定,更未注意到111年司法院「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中有關證人測試之規定,確有諸多窒礙難行、恐有損當事人公平受審權之處,殊有誤會,本會深表遺憾,並聲明如下:

一、本會與前身即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歷來均致力於制定明確律師訪談證人之行為準則,以供律師遵循:

       (一)全聯會於84729日修正通過之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明訂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之事實且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因感於上開規定略嫌簡略,9669日全聯會再制定「律師訪談證人要點」,明定律師應表明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對表明訪談之任意性,且不得教唆偽證、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或向證人為虛偽之法律或事實陳述,並明定律師得經證人同意為錄音影,並使其他適當之第三人在場。

       (二)全聯會98919日全文修正律師倫理規範,增修原第16條之規定,明定律師在程序外詢問證人,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也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更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此外律師亦負有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之義務。

       (三)本會成立後,再於111529日、73日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全文修正律師倫理規範,於原第16條之基礎上,另增加律師不得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等規定外,並將上開「律師訪談證人要點」之規範,納為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

二、上開關於律師訪談證人之規範具體明確且具可操作性,如有違反自應受懲戒,過往即有律師因教唆偽證,而遭懲戒除名之前例。首揭特定團體雖稱「有律師完全不敢約見證人的,亦有律師只敢通知證人程序事項的,也有律師指導證人『講重點』的,還有律師大膽教唆證人顛倒是非」云云,然部分律師之所以視訪談證人為畏途,實係因為實務操作上,部分檢察官及法官對律師訪談證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踐行與當事人訴訟權之確保的必要性欠缺認知,動輒以證人曾受律師訪談為由而不採證人之證詞,甚至進而質疑、指控教唆偽證,致律師於執業時常處於兩難:為克盡保障當事人權益之職責,而冒被質疑污染證人甚至被控教唆偽證之風險,毅然訪談證人?抑或為免此風險而選擇不訪談證人?故部分律師之不願、不敢訪談證人,是由於上述兩難困境,而非規範不足所致。至於如有所謂律師指導證人、甚至大膽教唆證人顛倒是非而顯有教唆偽證之犯罪嫌疑者,不僅公務員有告發之義務,本會亦誠摯歡迎各界檢舉以共同維護律師之行為操守。

三、司法院於111117日公告之「國民法官施行細則草案」,固出於使律師得有明確規則可資遵循之良善考量,於第144條以下明定有關訪談證人之規範,但因制定過程未充分徵詢律師界之意見,致多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該草案要求律師訪談證人必須全程錄音(影)並製作書面紀錄,並要求證人簽名,但卻未慮及證人如果拒絕錄音(影)或簽名,則該訪談紀錄之效力以及對被告辯護權行使之不利益,也未慮及辯護人僅是私人,並沒有與檢察官相同的公權力及資源,卻被課予與檢察官相同的義務,實質上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情形。再者,上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律師訪談證人之紀錄必須陳報法院,然若證人面談時對被告為不利之陳述,律師若予陳報,不利於當事人之利益,如不予陳報,又恐有遭付懲戒之疑慮。若付諸施行,則律師又將限於另一種兩難困境,長此以往,律師更難有甘冒不利被告或受懲戒風險,而訪談證人之動機?!上開情形均足見該草案未深入了解律師之執業情境,如率爾施行,勢將嚴重挫折律師面談證人之意願及被告權益。尤其上述這些草案規定均已逾越母法(國民法官法)之授權,若成為規範現實,更有在國民法官法案件所踐行程序引發適法性爭議之疑慮。

四、經本會與有關民間團體共同反映草案未臻成熟之意見後,司法院乃從善如流而予以保留,由本會本律師自治原則,參酌相關規範意旨及律師執業環境,增修具體可行之律師訪談證人規範。而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亦將相關規範之增修列為112年之工作計畫辦理中。部分法界人士質疑律師團體刻意倡議刪除上開草案規定而有意使「未來法律規範只能繼續『保持』闕漏及規範密度不足」云云,當係因對律師專業及草案內容欠缺必要理解,致有誤會而來。本會對此實感遺憾,爰說明如上,以昭公知,並期待各方先進能本於法律專業,就事論事,發表指教,人權之保障與法治之進步方有可期。

新聞聯絡人:刑事程序法委員會 黃任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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