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學習律師應於接受實務訓練前,先行查明該單位是否適格

2026.06.12

本會近期查知有不具實務訓練資格之公司於人力銀行網站登載招募實習律師之職缺。

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實務訓練之單位為: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現僅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經法務部核定。

學習律師如於不具實務訓練資格之單位進行實務訓練,自不能取得合格證書。

謹此提醒全體學習律師於接受實務訓練前,應先查明該單位是否為適格之實務訓練單位,避免未能如期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