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會館室內設計裝修工程徵選作業辦法

2025.05.26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館室內設計裝修工程

徵選作業辦法

一、  服務建議書:

徵選重點:設計風格、空間坪效、工作期程、工程預算、創意及加值優勢(例如:空間規畫擴充性)

 ()服務建議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圖面資料│

項目

內容

平、立面圖,天花板圖

含動線機能分析、空調設備、消防設施、水電規劃、弱電規劃、天花板計畫等

3D立體圖

(SketchUp3DMAX)

重點空間表現及空間感豐富度,充分表現設計力

※非必備,僅為建議。

設計理念

整體規劃、設計概念、獨創性及加值服務等

材料說明(建材表)

建材須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檢查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辦法之相關規定

傢俱計畫

含全室所需之傢俱建議、會議室及視訊會議之電子設備

工程進度計畫

施工品質管理計畫、預定工作期程計畫

工程預算表

包括工程造價、選用材料、設備規範、廠牌、數量、單價等須載明清楚

 

  │廠商資料│

項目

內容

名稱(※廠商限公司)

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含設計介紹),工程執行組織簡介等、個人信用報告(參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官網)

工作學經歷

額外相關證照或優勢

工程作品集

近年工程實績


  () 服務建議書之格式:

      1.除繪製之必要圖說外,宜以A4縱向紙張。

      2.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成冊。

      3.印製8份。

      4.外標封請書寫標的名稱、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   遞送方式:

        參選文件及簡報電子檔於民國114627(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親自送件或郵寄方式寄達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時送達者,本會概   不受理。

        會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7 C

         收件人:羅慧萍主任

         電話:02-23881707分機68

  () 其他

    1.得標廠商投標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列為合約之附件。

     2.投標廠商在整體規劃中所配置之各項設施,均包含為施工項目。

     3.服務建議書內之工程材料及預算分析,投標廠商應明列建材及設  備廠牌、規格,供評分依據。

      4.得標廠商設計成果智慧財產權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該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本會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逾期不為改正者,本會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6.本會會館工程案保固保證金為總工程款 3%。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保固期為一年,期滿後經本會認可,即可歸還工程保固保證金。


 

二、  評選方式

(一)   簡報場次由本會另行通知,請於約定時間至本會進行簡報。

        簡報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7 C)

        簡報會議約1小時,提供投標廠商20分鐘設計說明,30分鐘本會【評選小組】提問。各廠商列席人員得3人內,應備齊各項簡報資料及其他輔助說明

 (因考量參與廠商數量多寡,視初選狀況評估是否進行複審;簡報時間及時程如有變動則另行通知)

 三、 評選項目及權重:

      1.服務建議書整體規劃之完整性、可行性  30%

         ※含設計理念、構想、創意及加值優勢(例環保、性別、減碳、無障礙)、工作理念、內容及方法,預定進度、及材料使用等)

2.施工品質及管理計畫  20%    (工期控制、界面統合、品質管理等)

      3.工程報價之合理性與經濟性  20%     (程施工費用預估說明)。

      4.工程實績及組織能力  10%

          (含近年規模類似之設計、監造之經驗及其他相關能力具證明者)。

      5.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範  5%

      6.問題之認知、答詢之適切性及其他建議事項  15%

 四、議約

      1.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2.本辦法所稱之「議約」係指本會與具議約資格之廠商針對本案契約書草案(未定,待補訂定)條文內容(含價格等)及評選委員之評選意見或建議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研議。

      3.廠商出席議約之人員不得超過三人,且代表人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指定具有議約程序權之特別代理人。負責人請攜帶身分、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章。代理人除須攜帶身分證、私章及公司印鑑外,另請攜帶議約授權書(格式自訂),不符合規定者取消議約資格。

      4.議約之廠商應依據本會所提供文件之相關議題進行研議,若雙方未達識無法完成議約,本會得續與其擇期再議或依序與下一順位之廠商遞補進行議約。

  五、簽約:

      1.完成議約之廠商應於期限內訂定期程表及合約,依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至本會辦理簽約手續。

      2.完成議約之廠商得與本會訪談,確認相關需求與空間量,在滿足本會需求之目標下辦理必要之調整。

      3.完成議約之廠商須將細部設計、建材、工程進度表等相關文件送至本會,經充分溝通及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

      4.簽約廠商提出之圖說著作財產權歸本會所有,所有文件一概不予退還。

      5.廠商應由公司負責人提供連帶保證。

  六、其他:

      1.本會【評選小組】委員依審查評分表評分,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2.參選者之服務建議書不退還,由本會自行處理。

      3.參選廠商發現所領取之參選文件有任何疑義時,應向本會反應。

      4.本會對於本辦法得增減或修正,本辦法內容與書面補充說明不一致時,以書面增減或修正補充說明為正式徵選文件。

      6.徵選文件內之需求說明,係本案初步規劃資料,得經討論後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本會有最終解釋權,並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

      7.本會將另外安排帶看新會館並辦理需求說明會。

  七、洽詢方式:

      聯絡人:羅慧萍主任

      電話:02-23881707分機68

 ※附件為

  1.新會館基本資料

  2.硬體需求概略

  3.原建物竣工圖申請中(另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