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於115年9月18日舉辦「非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研討會,活動圓滿成功,順利結束。

2026.09.21

本次研討會緣起於劉姓中國律師在我國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業務,涉嫌違反律師法規定,嗣經臺中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引起輿論大譁,受到律師界高度關注。為系統性因應上開事件,並期待相關議題能廣納各界意見,所以全律會特別籌辦本次研討會,邀請沈冠伶教授擔任主持人,並由周廷翰教授擔任報告人,全律會取締假律師專案工作小組組長謝以涵律師、法務部指派代表王如玉檢察官、陸委會指派代表曾燕倫科長、沈方維退休庭長、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陳鵬光律師擔任與談人,從學者、機關、法官、律師等不同角度,就各項相關議題進行深度交流並提出具體建議。本次研討會之研討成果具有相當建設性,將提供司法院作為政策優化乃至法令修正之參考。


研討會一開始由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委陳鵬光律師開場引言,說明本次研討會之緣起。接著主持人沈冠伶教授開場,說明法院審查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准駁與否在制度上之重要性,包括對於後續訴訟程序之品質及效率均有影響,而律師法第127條之問題,則是牽涉到刑事法觀點如何與民事法間交錯之領域。


接著由周廷翰教授進行報告。周教授先說明本次研討會緣起所涉案件之事實及爭議經過,並聚焦於二大爭議:(一)民事訴訟法院是否應「嚴格審查」或「實質審查」或「加強資格審查」?(二)檢察官應如何適用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取締規定與刑罰規範?周教授接著從民事訴訟法第68條立法沿革談起,並借鏡日本實務運作狀況,提出事前把關、事中監督、事後偵辦等不同階段之建言。所謂事前把關,著重於將得否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項,定位為職權調查事項與實質審查原則;而所謂事中監督,乃就已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如有不適任情形,審判長得隨時裁定撤銷許可之機制;而針對事後偵辦部分,周教授以本次研討會所涉案件為例,說明若按照日本實務見解,類似劉姓中國律師在民事案件起訴後始擔任所謂之兼職法律顧問的情形,應該會被認為屬於違反律師法刑責之典型事例。最後,周教授建議我國實務可採行之策進作為,例如民事訴訟法於訴訟代理之前端即予以把關等。


再來,分別由五位與談人就相關議題進行討論。首先,謝以涵律師以其任職全律會取締假律師專案工作小組組長之經驗,分享取締假律師之運作方式、面臨的實務運作困境,並提出未來建議,例如加強驗證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關係、律師法修法意見、實務上可彈性運用刑法詐欺罪等。接著,王如玉檢察官強調不針對個案作為評論,但依其曾承辦律師法第127條相關案件的經驗,檢察官於個案中進行偵辦,仍取決於個案事證,而相關證據的取得亦十分重要,之後律師法第127條有無修法必要,主管機關也會再行研議。


於中場休息後,接著由曾燕倫科長、沈方維退休庭長、陳鵬光律師繼續與談。曾燕倫科長從針對陸籍人士來台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行政管制情形,及針對此項議題可能之解決方案和相關建言二大面向進行分享。沈方維退休庭長從現行制度困境出發,就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提出增訂查證文件之修法建議,並建議佐以開庭前查證與律師界監督等配套機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查證制度,應可同時雙軌並行。陳鵬光律師則在解釋論層次具體提案「釋明表」格式,指出法院可藉由「釋明表」之格式,適時適式向當事人闡明,並基於職權進行主義,於開庭前即曉諭當事人及代理人為相關釋明並定期要求回覆,另在立法論層次建議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之修法及增訂第4條關於審判長曉諭當事人釋明等規定。


最後,沈冠伶教授分享德國法之實務狀況,並進行討論環節,與研討會與會者進行意見交流,研討會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