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規範第15條及該條文相關函釋

2025.05.11

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

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亦不得洩漏或利用業務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