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及該條文相關函釋

2025.04.17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九條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