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所屬社團設置辦法

2026.01.05

全國律師聯合會所屬社團設置辦法

114年12月20日全律會第3屆第8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本會)會員自主性參加與拓展正當休閒活動、協助尚無社團之地方律師公會會員籌組社團、促進會員間全國性與跨地區性賽事互相交流與經驗傳承,特訂定本會所屬社團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應由三十人以上個人會員聯名發起,發起會員應包含五個以上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並填報「社團成立申請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成立申請。

社團名稱應冠全國律師聯合會。


第三條

社團成立申請應檢具發起會員名冊、社團宗旨、社員資格條件、社團活動計畫等說明文件,送請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成立。社團名稱、宗旨、社員資格條件變更時,亦同。


第四條

社團社長及幹部由社團自行推派社員擔任,並報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備查。變更時,亦同。

社團社長及幹部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相同,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社團應定期公開招收社員,並將社員名冊送請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個人會員除不符該社團社員資格條件外,社團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六條

社團活動所需經費由社團自籌,除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外,本會不提供社團活動經費補助。


第七條

社團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之活動紀錄、出席名冊及該年度之例行活動計畫,送請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第八條

未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同意,社團不得對外代表本會發言或參與活動。


第九條

社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得廢止之:

一、連續二年,未依本辦法規定將相關事項送請備查。

二、連續二年,無任何活動記錄。

三、連續二年,各次活動參與之個人會員人數均不足十名。

四、未定期公開招收社員。

五、社團社長或幹部有不適宜擔任社長或幹部之情事,而該社團未自行改派。

六、其他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認定應廢止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本會應先通知社團限期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