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查審核準則

2023.06.27

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查審核準則

全律會第2屆第4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全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記規則 (下稱本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申請設立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前,應由本規則第四條之申報人檢具申請文件(附件一)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名稱預查。

第三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收受前條申請,自申請文件資訊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核准該預查。

第四條 預查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未於前條保留期間內完成律師事務所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第六條 預查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報人。但有正當理由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經核准之預查名稱,如於保留期間內致大眾有混淆誤認之虞,全國律師聯合會得廢止該預查之核准。

第八條 本準則自112年6月17日起施行。


※敬請將事務所名稱預查申請書正本郵寄至本會(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7樓C室)